一般規定
1、房屋危險性鑒定應根據被鑒定房屋的結構形式和構造特點,按其危險程度 和影響范圍進行鑒定。
2、房屋危險性鑒定應以幢為鑒定單位。
3、房屋基礎及樓層危險性鑒定,應按下列等級劃分:
A級:無危險點;
B級:有危險點:
C級:局部危險;
D級:整體危險。
4、房屋危險性鑒定,應根據房屋的危險程度按下列等級劃分:
A級:無危險構件,房屋結構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B級:個別結構構件評定為危險構件,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安全,基本能 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C級:部分承重結構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處于危險狀態, 構成局部危房:
D級:承重結構己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體處于危險狀態,構 成整輙危房。
二、綜合評定原則
1、房屋危險性鑒定應以房屋的地基、基礎及上部結構構件的危險性程度判定 為基礎.結合下列因索進行全面分析和綜合判斷。
1)各危險構件的損傷程度;
2)危險構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數量和比例;
3)危險構件相互間的關聯作用及對房屋整體穩定性的影響;
4)周圍環境、使用情況和人為因素對房屋結構整體的影響:
5)房屋結構的可修復性。
2、在地基、基礎、上部結構構件危險性的判斷上,應考慮其危險關聯度當構件危險性呈關聯狀態時,應聯系結構的關聯性判定其影響范圍。
3、房屋危險性等級應進行兩階段鑒定。在開始的階段地基危險性鑒定中,當地
基評定為危險狀態時,應將整幢房屋評定為D級整幢危房;當地基評定為非危險 狀態時.應在第二階段鑒定中,綜合評定房屋基礎及上部結構(含地下室)的狀 況后作出判斷,
4、對傳力體系簡單的兩層及兩層以下房屋,可根據危險構件影響范圍直接評 定其危險性等級。
三、綜合評定方法
1、基礎危險構件綜合比例應按下式確定:
式中:Rf——基礎危險構件綜合比例(%);
ndf——基礎危險構件數量;
nf——基礎構件數量。
2、基礎層危險性等級判定準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Rf=0時,基礎層危險性等級評定為Au級;
2)當0<Rf<5%時,基礎層危險性等級評定為Bu級;
3)當5%≤Rf<25%時,基礎層危險性等級評定為Cu級;
4)當Rf≥25%時,基礎層危險性等級評定為Du級。
3、上部結構(含地下室)各樓層的危險構件綜合比例應按下式確定,當本層下任一樓層中豎向承重構件(含基礎)評定為危險構件時,本層與該危險構件上下對應位置的豎向構件不論其是否評定為危險構件,均應計入危險構件數量:
式中:Rsi——第i層危險構件綜合比例(%);
ndpci、ndsci、ndcci、ndwi——第i層中柱、邊柱、角柱及墻體危險構件數量;
npci、nsci、ncci、nwi——第i層中柱、邊柱、角柱及墻體構件數量;
ndrti、ndpmbi、nd ** bi——第i層屋架、中梁、邊梁危險構件數量;
nrti、npmbi、n ** bi——第i層屋架、中梁、邊梁構件數量;
nd ** i、ndsi——第i層次梁、樓(屋)面板危險構件數量;
n ** i、nsi——第i層次梁、樓(屋)面板構件數量;
nd ** i——第i層圍護結構危險構件數量;
n ** i——第i層圍護結構構件數量。
4、上部結構(含地下室)樓層危險性等級判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Rsi=0時,樓層危險性等級應評定為Au級;
2)當0<Rsi<5%時,樓層危險性等級應評定為Bu級;
3)當5%≤Rsi<25%時,樓層危險性等級應評定為Cu級;
4)當Rsi≥25%時,樓層危險性等級應評定為Du級。
5、整體結構(含基礎、地下室)危險構件綜合比例應按下式確定:
式中:R——整體結構危險構件綜合比例;
F——上部結構層數;
B——地下室結構層數。
6、房屋危險性等級判定準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R=0,應評定為A級;
2 當0<R<5%,若基礎及上部結構各樓層(含地下室)危險性等級不含Du級時,應評定為B級,否則應為C級;
3 當5%≤R<25%,若基礎及上部結構各樓層(含地下室)危險性等級中Du級的層數不超過(F+B+f)/3時,應評定為C級,否則應為D級;
4 當R≥25%時,應評定為D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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